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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局「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」於今(113)年5月1日正式實施,提供有急需取得商標註冊的申請人,儘早取得商標註冊的管道。智慧局表示,針對加速審查機制設立兩大條件,第一是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,也就是「急迫性」,業者在申請加速審查時必須確實有情急事實;第二是「使用者付費原則」,需另外加收加速審查費。原則上,符合加速審查要件之申請案,於立案後2個月內本局即會對該案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,但個案上,若審查過程需通知補正或暫緩審理,將影響加速審查之效益,而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審查結果。
申請商標加速審查的條件及方式並不困難,商標申請後至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,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,都可以提出加速審查。基本上,申請指定的全部商品服務已經有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;或僅有部分商品服務已使用者,如果能提出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必要性及急迫性的事證,例如:該申請商標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;第三人請求授權;已規劃上市或參展等,就符合申請加速審查的條件。
在目前提出加速審查的案件中,首件完全符合加速審查條件之申請案,今日取得核准審定。以該核准案為例,商標申請註冊案原於113年3月1日提出申請,因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,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,申請人於113年6月4日申請加速審查,並繳交一類6,000元的加速審查費,及提出商標授權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,經審查無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,已於113年6月13日發給核准審定書,與目前商標審查平均首次通知時間約6.2個月、平均審結期間約7.5個月相較,對申請人而言,縮短了等待審查的時間,有助其商業布局及權利維護。
智慧局特別提醒,個案上有些情形將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審查結果,例如:申請非傳統商標型態;涉有商標爭議案件;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等,審查過程通常須補正或暫緩審理,將影響加速審查的效益,申請人應自行衡酌。此外,申請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實際使用的商標完全相同,才能符合加速審查的條件;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自行預查,減少與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衝突的可能,提高加速審查之效益。又申請加速案經審查後不符合加速審查條件者,將不會退還費用。
我國商標法是採行先申請註冊原則,要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審查作業,礙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,在有限審查人力下,縮短審查時間有其極限。惟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,新修正商標法增訂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,在避免排擠一般申請案的審查時程,同時兼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,推出加速審查機制,提供快速取得商標註冊的管道,能大幅提升取得商標註冊的效率,智慧局呼籲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的申請人可以多加利用。
相關資訊請參考附檔「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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